離休人員醫療登記本使用須知
來源: 新疆人民醫院網時間: 2010/12/3 10:41:02瀏覽: 0
l、醫療證、本僅供享受離休人員醫療待遇者本人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使用;
2、離休人員門診、住院就醫時,應出示本醫療證和醫療登記本;
3、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和記帳財務人員必須嚴格按醫療登記本要求項目認真填寫記錄,不得遺漏;
4、從離休人員就醫、購藥所發生的醫藥費須符合規定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否則由本人自付;
5、離休人員在門診就診,一次處方量以一周量為宜,慢性疾病可一次開兩周藥量,特殊情況以一月量為限,并到醫保辦公室簽字確認。
6、接診醫生開處方時,嚴格審核前一次處方的藥量,未服完的藥品不可再開。
7、離休人員使用周轉金就醫購藥時應在醫療登記本中登記記錄;
8、離休人員應妥善保管證、本,不得轉借他人;
9、此登記本每年度審核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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